、通知、声明、店堂告示等方式设定“收取 餐位费、瓶费、消毒餐具费、包房低消费”,不任变更 或者解除合,不做“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终解释权”等 消费者不公平、不合理的规定。 (3)规定了经营者需向消费者支付预收款利息。规定经 营者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按照期银定期存 款利率支付消费者利息,消费者已享受到预付款优惠的除外。 经营者需停业、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,应提一个月通知 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。 (4)明确了公业经营者应履公示告知义务。 供水、供电、供气、供热、电信、有线电视等公业明确 求应公示其提供商品服务的质量标准收费标准,果未 达到公示标准,应采取补救措施,给消费者造损害的,应 予赔偿。经营者因身原因或者消费者未支付费等原因停止 提供商品或者服务,应先告知消费者,并消费者留必 的准备间。 (5)扩了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。针社关注、消费者 关的焦点、热点问题及新兴消费方式、消费业的特点,将 营利幸教育培训、商品房销售、容服务等消费争议业的 有关项纳入《条例》规范的范围,其经营予规范。 (6)建立了消费纠纷调解与人民法院司法衔接机制。畅通 消费纠纷解决渠,增加了人民法院支持消费纠纷调解的条款,— 600 —经消费者协调解达的协议,经营者消费者向人民法院 申请司法确认的,人民法院应依法及办理,实消费争议快 速调解、快速结案。 (7)强化了消协组织的维权功监督。消费者协 消费者权益的忠实代表者坚定维护者,在《条例》被赋予了更的职责。:消费者协认经营者有侵害消费者合法 权益的违法经营,书告知有关政部门。有关政部 门应及处理、并将处理结果书告知消费者协。消费者协 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项向有关政部门、业协 反映、查询、建议,有关部门业协应在十五个工内 予答复,超期不答复的,消费者协向被查询单位的上级 单位反映,公披露、批评。